依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等规定,按照近期工作部署,即日起,涉及金融业务的网站、APP、小程序等申请ICP备案时必须取得金融部门前置许可或有关证明文件。
1.参考材料:《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营销宣传行为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金融行业属于特许经营行业,不得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金融业务。金融营销宣传是金融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市场经营主体,不得开展与该金融业务相关的营销宣传活动。但信息发布平台、传播媒介等依法接受取得金融业务资质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除外”。
2.涉金融关键字:《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第三节“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还包括近期发现的“借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