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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为什么要备案

1.问:网站为什么要备案?


答: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必须取得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否则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2.问:应该由谁来帮助主办者完成备案?


答:很多网站主办者询问,到底是接入商(服务器托管或者空间租用)还是域名注册商来帮助其完成网站ICP备案?答案是接入商。备案系统的流程设计很明确要求填写接入商的名称和服务器放置的地点和IP地址,而不是域名注册商信息。域名注册只是取得域名的方式。因此,域名注册商没有义务协助网站主办者完成备案流程。


3.问:什么是接入商?


答:备案系统中所说的接入商,是指为您提供虚拟主机、服务器托管、云服务器或者专线接入的公司。您可以联系您公司的技术人员或者网站制作人员了解详细情况。


4.问:备案的审核时间要多长?


答: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33号令)第12条规定,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首次备案的,用户备案信息须经过接入商核实后才会递送到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核;备案信息修改的,备案信息最后修改日期为起始计算时间。工作日不包含法定节假日和周末。由于网站备案数量非常大,所以不可能一提交备案就能审批下来。一般最短一到两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管局也在努力进行审核,请您一定记住,做好网站前要先做好备案工作,以免影响网站的正常开通。


5.问:原来的接入商找不到了怎么办?


答:很多用户反映,以前备过案,不过服务器变更,原来的接入商已经联系不上或者原来的接入商不愿意删除接入信息,该怎么完成备案?其实,你只需要请现在的接入商帮你新增接入并核实好备案信息即可。原来的接入信息不正确,各地管局会以此作为一个标准来考核接入商的,而且不会影响您的备案。


6.问:主体冲突如何处理?


答:备案系统对主体的要求必须唯一性,即一个主体只能有一个备案号。判断主体冲突,并不是以主办单位名称为标准,而是依据"主办单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来判断主体是否唯一的。如果提示主体冲突,就说明该证件号码已经在备案库中存在了。您可以通过备案系统公共查询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输入主办单位名称来查主体证件号码是否已经备案过。如果您要注销该主体冲突,请联系各管局。

7.问:域名冲突如何处理?


答:如果您备案过程中发现您的域名先前已经被别人备案过了,可能是因为您以前已经备案过或者在您注册域名前有人购买过该域名并进行了备案。您可以根据系统提示联系冲突域名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处理。您还可以在备案网站公共查https://beian.miit.gov.cn/#/Integrated/index输入域名查询该域名的备案地(备案号第一个字是省份的简称),并联系该管局申请网站注销。


8.问:备案信息变更时,是否需要提交核验单?


答:当网站备案信息中的"主体信息"发生变化时,接入服务单位应按规程对更新信息进行当面核验。具体来说,若网站主办者为单位,当单位资质证明信息和网站负责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当面核验;若网站主办者为个人,个人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当面核验。

当网站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网站信息"发生变化时,不要求一定要当面核验,但也应及时核实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当网站备案信息中的"接入信息"发生变化时,接入服务单位应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9.问:在已有备案号的信息下新增网站,要删除怎么办?


答:由于主体已经取得备案号,网站主办者无法修改,同时由于网站未审核通过,无法申请注销;而接入商能修改信息,但无法删除整个网站的信息。所以这时候只能由通信管理局操作。所以请您与通信管理局联系,申请删除该网站的信息。


10.问:一个主体有多个备案号的如何处理?


答:案号的发放是根据主体来的,一个主体只能有一个备案号。备案系统中,对主体的判断是根据"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相结合的。如果发现主体重复了或者一个主体有多个备案号,正确的做法是留下一个备案号,注销其余的,然后把其他的域名添加在该备案号下面。


11.问:什么是前置审批,如何办理?


答: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5条等有关规定,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原文链接:http://028icp.com/#/notice-detail/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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